索 引 号: | 555506312/2021-124548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 / 部门文件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1-12-02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调整部分审批事项区级经办的服务对象范围的通知 | ||
文 号: | 宁人社〔2021〕145号 | 关 键 词: | 部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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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2021〕145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秦淮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浦口区、高淳区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方便企业(单位)就近办事,提升人社工作的属地管理服务水平,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等三个事项办理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19〕39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南京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等审批事项区级经办的服务对象范围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审批事项区级经办的服务对象范围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集体合同审查、经济性裁减人员备案等五个审批事项实行属地化管理,由企业(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园区)、江北新区的人社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提供审批服务。
二、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
各区、江北新区人社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要规范开展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严格对照江苏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20号)的规定,要求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企业(单位)注册资金与实缴资金必须一致、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必须一致。
三、切实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各区(园区)、江北新区人社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审批职能移交行政审批部门的,人社部门要加强与行政审批部门的衔接,厘清权责边界,明确行政许可、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主体和职责,有效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措施。对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行政许可、审批条件、承诺不实或涉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应及时移送行政许可、审批机关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理。各区要健全工作会商、业务协同和信息互通的审管衔接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重视运用省一体化平台,创新过程监管方式,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着力提高监管效能,确保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落地见效。
本次调整服务对象范围前已经由市级行政许可、审批的企业(单位),按调整后的管辖分工,由相应的区负责监管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江北新区人社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人员配备与业务培训,确保所涉五个事项经办的服务对象范围调整后的有序承接。各区、江北新区人社部门要加强与行政审批等部门之间、内部业务科室之间的沟通协调和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审批规范开展与有效监管。市人社局各对应条口进一步加强对各区、江北新区人社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各项相关工作平稳有效运行。
五、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联系人:行政审批处 马益群,68505614
人才开发处 王恒甫,68788102
劳动关系处 王伟光,68788201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10日
点击下载:宁人社〔2021〕145号
文件解读链接:关于调整部分审批事项区级经办的服务对象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