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555506312/2021-122393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 / 解读材料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1-11-29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文件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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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被评价单位的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在其依法报告年度经营情况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制度保障等信用情况进行评价。
二、具体实施评价的单位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的组织领导,制定信用等级评价方案、信用等级分类实施措施等,并对各区(园区)、江北新区(以下简称各区)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区人社部门负责本级行政许可部门审批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三、评价程序
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由各区每年结合劳务派遣年度核验工作组织实施,按照单位自评、审核评价、社会公示、结果公布等程序开展。依法取得有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可获得60分基础分,在基础分的基础上按照评价指标加减分后产生最终得分,相应确定信用等级,得分大于等于100分的,为A级;得分大于等于80分小于100分的,为B级;得分小于80分的,为C级。
四、结果运用
一是明确对获得A级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实施的激励措施。二是明确对获得C级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采取的监管措施。三是明确在劳务派遣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一年评分小于80分且具有某些情形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并且不予行政许可。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