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555506312/2021-116233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 / 部门文件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1-11-16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竞赛选手获取相应职业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宁人社函〔2021〕170号 | 关 键 词: | 部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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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函〔2021〕170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职业技能竞赛选手获取相应职业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办函〔2021〕139号,见附件),现提出我市贯彻意见如下:
一、国际和全国性职业技能竞赛我市参赛选手取证问题按《关于做好职业技能竞赛选手获取相应职业证书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1〕59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我市参赛选手取证问题按苏人社办函〔2021〕139号文有关要求执行。
三、对于参加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的决赛阶段获奖和理论、实操双合格选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取“一赛一授权”的方式,由各主办单位在授权的账户中负责录入参赛选手信息和竞赛结果,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系统确认后,以相应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名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代章形式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系省、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由主办单位录入参赛选手信息和竞赛结果,以相应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名义、主办单位盖章,为决赛阶段获奖和理论、实操双合格选手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各区(园区)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系未经省、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一赛一授权”的方式,由各主办单位在授权的账户中负责录入参赛选手信息和竞赛结果,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系统确认后,以相应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名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代章形式,为决赛阶段获奖和理论、实操双合格选手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六、准入类职业的技能竞赛,沿用现有办法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竞赛)统一使用人社职司便函〔2021〕59号文所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竞赛)。
八、以上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职业技能竞赛选手获取相应职业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办函〔2021〕139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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